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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炭管理局(盘江矿务局、水城矿务局、六枝矿区);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财社字[1999]179号)、财政部《关于下达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社字[1999]98号)规定,为做好我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以下称煤炭待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切实减轻煤炭待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煤炭行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按我省煤炭待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0月1日起,我省煤炭行业企业统一暂按25%的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省级统筹管理。降低缴费比例后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支付基本养老金部分,由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补助。中央下达给我省煤炭行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劳动厅社保局根据煤炭行业企业降低缴费比例后的实际缴费情况调整和统筹拨付。 二、煤炭行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降低后实行全额缴拨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省煤炭管理局及各矿务局(含六枝矿区)要积极配合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昼快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做好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准备工作。 三、煤灰行业企业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省财政厅、劳动厅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煤炭有色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42号)的规定,将核定亏损补贴中的部分或全部直接抵扣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 四、煤炭行业企业占用的原煤炭行业统筹结余基金,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审计厅财政厅劳动厅关于我省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余审计的报告》(黔审行[1999]58号)决定要求,尽快移交省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纳入省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 煤炭行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涉及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煤炭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有关部门,尤其是各矿务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有关政策落实到位,使我省煤炭行业企业的改革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获得成功。 附:《1999年10至12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拨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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