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劳动局、民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级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1999]35号)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级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编发[1999]01号)精神,省民政厅原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已于1999年5月划入省劳动厅,省劳动厅设立了农村社会保险处,负责全省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前,我省地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仍由民政部门负责,为保证这项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这项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管理和指导的省级政府职能已由民政部门移交劳动部门,是按照省省委省政府的决定进行的,地县各级劳动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此项工作何时交接必须按照省委政府及当地党委政府的决定执行,不得擅自行事。各地县民政部门应当继续按照现行规定作好工作,履行职责。当前,须建立与省劳动厅的工作联系:向劳动厅报送有关情况、报表,接受劳动厅有关工作检查、指导,省劳动厅有关农保方面的文件、会议通知等将直接印发各地、州、市民政局,地、县民政部门要协协调配合劳动部门对农保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及调研等事宜。 二、提高认识,稳定队伍。各级农保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服从大局,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农保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档案不丢、基金和国有资产不流失。要稳定队伍,特别是要稳定农保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同时,严禁在机构改革期间给家保机构超编配备人员。 三、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各地要在去年对农保基金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基金的底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51号)精神,社保基金只能存银行、买国债,不能用于任何基他形式的投资,不能挪用,不能用于抵押和担保,以存银行为主逐步转入买国债为主,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量提高基金运营的收益。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通知》(厅办函[1998]4号)精神,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营和完整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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