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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 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9-1-28
【法律文号】:黔府发[1999]5号 【执行日期】:1999-1-28
贵州省人民政府 省财政厅
黔府发[1999]5号
【字体:  
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报告的通知

  主送: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开支标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报告
  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至今执行的是《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机机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报告的通知》(黔府[1983]50号)的标准,即"丧葬费为一次性费用。开支标准:不分职务级别,有火葬条件的在300元内报销(包括存放骨灰盒及骨灰埋葬等一切费用在内):没有火葬条件的在400元内报销"。这一规定对工作人员死亡后丧事的处理起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和物价的上涨。这一规定与现实开支已不相适应,应予以修订。现对我省工作人员死后丧葬开支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丧葬费开支原则。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要按照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的原则处理。要推行火葬。对有火葬条件但不施行火葬者,不予报销丧葬费用。
  二、丧葬费开支范围。包括服装、整容、整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以及遗体告别仪式等方面的费用。
  三、丧葬费开支标准。
  (一)丧葬费:离休干部为2000元,其他工作人员为1600元。开支时,由死者单位和死者家属商办,包干使用,节余留归家属;也可以按标准凭家属开具的收据(条)发给家属,由家属自行办理丧葬事宜。
  (二)其他费用:1.直系亲属到死者单位来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死者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补助。其他亲友前来参加丧事的,一切费用自理由。2.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工作人员无经济能力办理丧事的,经工作人员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600元以内给予补助。
  四、丧葬费和其它费用均为一次性费用,都从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丧葬费列"职工福利费"报销;其它费用列"其它费用"报销。
  五、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有关补充规定。
  七、本规定自1999年3月1日起执行,原黔府[1983]50号文件同时废止。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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