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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养发(1999)30号 关于公布本市1999年办理退休(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有关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8]36号)的规定,现公布本市1999年办理退休(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有关标准; 一、基础养老金按本人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199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05元,1999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基础养老金为201元。 二、工龄性养老金每一年工龄按本人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5%计算。1999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工龄性养老金每一年为7.6元。 三、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的其他有关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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