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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6-8
【法律文号】:黔劳厅发[1999]113号 【执行日期】:1999-6-8
贵州省劳动厅
黔劳厅发[1999]113号
【字体:  
关于加强对我省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实体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劳动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精神,加强对我省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实体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职业技术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对我省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实体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审批,坚持年检制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申请办学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和省劳动厅规定的申办条件要求进行审批。凡不具备开办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对已经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职业培训实体,每年都要按办学标准进行年检。对检查评估合格的允许继续开办,对条件差、管理不善、培训秩序混乱的要促使其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对不合格的要取消办学资格。结合年检,每年要对社会培训实体进行一次清理,对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视为非法办学予以取缔。
  二、严格招生简章(广告)的审批。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实体招生前必需如实将招生简章(广告)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机关审核后刊登和发放。对未经审核自行发布招生简章(广告)的单位要严肃查处。坚决制止不负责任的虚假欺骗性招生简章(广告)的发生。
  三、晋升格收费标准,坚决制止乱收费现象。各办学单位要根据不同工种(专业)培训期限等拟出收费标准,按审批管理权限报相应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对无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立即责令停办整顿。
  四、要加强对培训学员的学藉管理,培训机构招收培训生时要认真填写招生花名册和学生登记表并按月报审批机关备案。学习期间要建立学生学籍挡案,认真记载学生学习和操行情况。学生毕(结)业时要认真填写毕(结)生花名册,报审批机关核发省劳动厅印制的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五、实行半年及年报制度,各培训机构每年6月5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招生和毕(结)业生情况汇总报省劳动厅。
  六、加强教学管理,各培训实体必需具备与自己所开设专业(工种)相适应的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同时要有对教学实施情况及考试考核情况的记载,以备随时检查。
  七、社会力量办培训实体要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及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要求学员必需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国家政策法规。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经教育无效者,培训实体可予以开除其学籍。对触犯法律的要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培训实体的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督促培训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不定期地组织培训实体开展教研活动以推动教学管理水平及教学质量的提高。
  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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