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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1-19
【法律文号】:黔府办发[1999]26号 【执行日期】:1999-1-19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
黔府办发[1999]26号
【字体:  
关于实行劳动监察年度审查制度报告的通知

  省劳动厅《关于实行劳动监察年度审查制度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实行劳动监察年度审查制度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加强劳动监察,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促进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拟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劳动监察年度审查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劳动监察年度审查制度,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检查,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劳动监察年度审查工作,可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管理,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劳动监察年度审查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二、劳动监察年度审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
  三、劳动监察年度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最低工资保障和工资支付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情况;遵守职业培训规定情况;制定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及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情况;企业实行减员增效、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促进其再就业情况及下岗职工再就业后签订合同等情况。
  四、各用人单位应在年初对本单位上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接受年度审查,对没有按规定参加年审或拒不接受年审的,劳动保障部门应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劳动监察年度审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级财政、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抓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在实行劳动监察年度审查制度的同时,应切实加强经常性的劳动监察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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