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监察年度审查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26)精神,我厅拟定了《贵州省劳动厅关于实行劳动监察年度审查制度的实施办法》,现予下发,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 贵州省劳动厅关于实行劳动监察年度审查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监察年度审查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26号)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劳动监察年度审查制度,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定期对用人单位上年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自觉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一项重要劳动监察措施。 劳动监察年度审查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劳动监察年度审查的对象是我省行政区域内受《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第四条 劳动监察年度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具体按《贵州省劳动监察规定》(黔劳厅发[1996]217号)中的第八条 执行。必要时,上级劳动监察机构可委托下级劳动监察机构对某用人单位进行年审。 第五条 劳动监察年度审查的内容: (一)上年度招收、聘用职工的情况;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三)下岗职工的管理、再就业和再就业后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情况; (五)工资总额使用、工资支付、最低工资保障和经营者收入的情况; (六)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离退休金和下岗职工生活费的发放情况; (七)职工福利待遇情况; (八)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情况; (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十)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十一)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劳动监察年度审查的时间为每年一月一日至五月三十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上年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如实填定《年审手册》,准备好年审的有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机构进行年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按受劳动监察年度审查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填写好的《年审手册》; (三)上年年末全部职工花名册; (四)上年年末全部职工工资表册; (五)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六)上年招工、用工备案手续; (七)上年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证的凭证; (八)上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九)招用农村和外省劳动力的审批件和就业证、卡凭证; (十)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十一)劳动监察机构指定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劳动监察机构主要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也可以调阅有关资料或到用人单位检查。 第十条 经审查,对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较好,加强了劳动管理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年审合格证》。 第十一条 对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又不认真自查自纠、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劳动监察机构要现令限期改正,经整改后年审合格的,发给单位《年审合格证》。逾期不进行整改,拒不接受年审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要依法进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停止办理有关各项劳动业务。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和工商、公安、财政、物价等单位积极配合,互相支持,做好劳动监察年度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年审手册》、《年审合格证》等有关表格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几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劳动用工年检规定》(黔劳动厅发[1996]219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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