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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科技厅 河北省建设厅 【颁布日期】:2004-5-11
【法律文号】:冀劳社[2004]35号 【执行日期】:2004-5-11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科技厅 河北省建设厅
冀劳社[2004]35号
【字体:  
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

  七、各市根据下达的培训任务,组织本市的申报工作,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安排培训任务。
  八、项目实施面向各类培训单位,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项目招标。
  九、申报培训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格。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
  (四)熟悉农民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
  (五)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十、具备条件的培训单位向同级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必须明确培训专业、时间、培训人数、就业去向、收费标准等内容。
  十一、对已批复下达的项目,一般不应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同意,并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监督实施
  十二、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保证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效果。建立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签订任务合同,明确职责,逐级落实责任。要重点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确保财政扶持资金足额补助到农民身上。
  十三、培训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对项目实施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培训和转移就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十四、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帐和转移就业台帐。培训台帐说明受训农民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和家庭住址,转移就业台帐要说明就业单位和联系方式。
  农业科技培训由各市农业局组织实施。主要依托有条件的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或中等农业学校开展培训,以县级培训为主。培训的重点是农业、农机、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十五、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要紧紧围绕农民就业技能,科学设置培训课程,精心编制培训方案,强化培训管理,加强就业衔接,提高培训转移就业率。
  十六、培训单位要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材建设,选用或开发适合农民的引导性培训和技能培训特点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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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村就业示范县中期评估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对《华北油田矿区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复函
·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能力促创业计划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
·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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