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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科技厅 河北省建设厅 【颁布日期】:2004-5-11
【法律文号】:冀劳社[2004]35号 【执行日期】:2004-5-11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科技厅 河北省建设厅
冀劳社[2004]35号
【字体:  
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

  十七、培训工作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培训单位每季度须向同级阳光工程办公室报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按季度汇总情况后向上一级阳光工程办公室上报培训工作进展情况。
  十八、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名称和培训任务,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十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培训工作,市、县财政扶持资金要与中央和省级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在阳光工程实施期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500万元作为专项经费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其中的财政扶贫资金纳入省阳光工程统一规划,主要用于贫困县农民转移培训。
  二十、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地方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由省财政厅随各市工作任务直接拨付到市级财政,再由市级财政结合本市安排的资金下拨县或直接补贴市级培训单位。下拨到县的资金,由县级财政结合本县安排的资金拨付到培训单位。
  各市、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二十一、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培训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技能性培训每人补助160元,创业培训每人补助600元,引导性培训由各市根据情况确定补助标准。2004年全省计划对3000名贫困地区特困人员开展示范性免费培训每人补助500元。培训机构凭培训成果经同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补助。
  二十二、财政安排的专项培训补助资金的申请程序为:
  1、引导性培训。培训机构持资金补贴申请报告并附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名单、载有培训合格记录的《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等凭证材料,由同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2、技能性培训。培训机构须按其培训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补助。资金补助申请报告附培训后实现就业的农民工名单、载有培训合格记录的《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
  复印件、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等凭证材料,由同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汇总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直接划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3、创业培训。培训机构持资金申请报告并附参加创业培训的农民名单、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参训农民创业的有关资料、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等凭证材料,由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汇总后转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核定后直接划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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