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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科技厅 河北省建设厅 【颁布日期】:2004-5-11
【法律文号】:冀劳社[2004]35号 【执行日期】:2004-5-11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科技厅 河北省建设厅
冀劳社[2004]35号
【字体:  
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财政、教育、科技、建设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现就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 "阳光工程")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农民就业能力、增强我国产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战略任务来抓。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召开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落实此项工作,确定2004年省级财政安排1500万元(含50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并决定成立河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称"阳光工程领导小组")(见附件1),由付双建副省长任组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和建设厅为成员,负责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专门的办公室,建立由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决策机制,明确部门的任务,发挥部门的作用,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财政、教育、科技、建设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规划,落实资金,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长效机制,按照"政府扶持、齐抓共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好转移培训的各项工作。各级财政要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二、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
  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是落实《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公共财政支持开展的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培训项目是以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为重点,坚持跨地区流动和就业转移相结合,通过订单培训形式,面向社会招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2004年全省计划培训农村劳动力100万人次,其中,引导性培训827万人,技能培训15万人,创业培训05万人,农业科技培训18万人。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为目标。实行培训与就业转移挂钩和"一条龙"培训就业服务办法,对特别困难家庭有就业要求的劳动力实施培训就业援助。尊重农民接受培训和就业选择权,农民可以自由选择培训单位、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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