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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4-5-9
【法律文号】:冀劳社办[2004]109号 【执行日期】:2004-5-9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冀劳社办[2004]109号
【字体:  
关于做好2004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干方案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及省属企业:  
  为了做好2003年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方案执行情况的清算工作,并核定2004年企业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和方案审核,由同级国资委或企业管理部门初审签章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于6月底前核审后批复下达。其中,国资委监管企业按照《关于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的纪要》由同级国资委、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批复。
  二、企业呈报材料前,要做好《工资清算表》中有关数据的自审工作,重点审核《工资清算表》中的数据《会计年报表》和《劳动统计年报表》中的相关数据的一致性。数据不一致的,应做出说明。
  三、2004年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方案的基数审核工作原则上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3〕134号)的规定执行。
  因受"非典"影响,致使经济效益下降的,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定后,不影响工资总额的提取,也不影响2004年工资基数的核定。
  四、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办法的企业,工资总额按照"两低于"原则,依据省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由企业双方集体协商确定。
  五、已经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和改制的工效挂钩企业,应当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部长9号令)的规定,改行工资集体协商。任何部门不得增加审批或审核程序。
  六、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前按照事业单位工效挂钩办法实行工效挂钩的,经清算后,应当改按企业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重新核定。经济效益基数按照上年实际完成数加调整因素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根据企业实现利润完成情况,按15-18个月企业工资标准核定,低于转制前企业实发工资总额的按实发数核定。挂钩浮动比例,依据企业工资利税率等指标,在1:03-075之间核定。
  七、原省属企业归属设区市管理的,由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负责清算。
  附:省属企业方案上报时间安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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