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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5-9-6
【法律文号】:辽政办发[1995]53号 【执行日期】:1995-9-6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政办发[1995]53号
【字体:  
关于对1995年省政府表彰的省劳动模范和省特等劳动模范进行奖励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表彰和鼓励先进,进一步激发全省人民积极投身于辽宁的第二次创业,省政府决定,对1995年省政府表彰的省劳动模范、省特等劳动模范进行奖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获得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个人,奖给价值800元的奖品。对获得省特等劳动模式荣誉称号的个人,奖给价值1000元的奖品。
  二、对获得省劳动模范、省特等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党群机关工作人员晋升一个档次职务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一个档次职务等级工资。对获得省劳动模范、省特等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企业人员,由所在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可以晋升工资,也可给予一交性的物质奖励。奖励工资从今后5月份开始计发,获得奖励工资者,不影响其正常调资晋级。
  对无工资收入的省劳动模范和省特等劳动模范,由省政府发给一次性奖金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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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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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决定
·关于加强对个体业者和私营企业税外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1995年省政府表彰的省劳动模范和省特等劳动模范进行奖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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