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转发给你们,并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狠
抓落实。要下决心调整财政预算的支出结构,在预算中
优先足额安排,确保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缴纳
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
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的规定,保证增加的部分,主要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
生活和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拒
不执行的,对有关责任人应依法处理。国有企业必须按
规定落实应由企业承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凡经核实有能力承担资金而不落实的企业,相应扣回财
政补助和社会筹集资金,并追究企业领导人和有关人员
的责任。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三三制”的筹资原则,
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督促财政、社保部门及企业落实应
承担的资金。对企业承担和社会筹集有困难的,由同级
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核实确需“兜底”的资金,列入同级
财政预算。对下岗职工较多,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
在当地财政打足预算的基础上,上级财政应通过转移支
付给予适当补助。
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的社会
筹集部分,要按照失业保险属地管理原则,由受理其失
业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并按规定及时予以划
拨。
二、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要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和健全下岗职工的各项管理制
度。进一步加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下称“中心”)
建设,把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再就业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粤发[1998]11号文的要求,结合自身
的职能,认真制定并积极落实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扶
持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各级政府要确保再就业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