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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5-3
【法律文号】:辽劳批字[1995]12号 【执行日期】:1995-5-3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批字[1995]12号
【字体:  
关于省建设集团部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省建设集团部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省建设集团公司在部分职工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施工特点,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86.6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范围是:一线生产人员、直接为生产服务的人员以及一线管理人员。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后,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工作的视为正常工作,其中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四、企业应创造条件,尽早实现全月平均工时170小时的工时标准。
  五、企业因生产需要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时,但延长工时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必须连续长时间作业的施工项目,应调整班制,安排倒班。
  六、具体实施办法按省建设集团《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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