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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总工会 【颁布日期】:1995-5-11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5]70号 【执行日期】:1995-5-11
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总工会
辽劳字[1995]70号
【字体:  
印发《关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3.休假与休息。包括:法定工作时间、假日和休息日以及企业自定假日的天数及享受条件和办法;职工请病、事假的条件、手续及假期的工资待遇。
  4.保险福利。包括:工伤、医疗、养老、死亡、待业、生育等各种保险参加社会统筹及企业补充保险的设立项目、资金来源及享受条件、标准;职工死亡后其遗嘱的法定待遇和企业的补贴或救济;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集体福利设施;企业为职工及其家庭提供的福利津贴等。
  5.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条件改善和环境保护;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周期及检查的项目,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向工人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理等。
  6.合同期限。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以3年为宜,每年应修订必须修订的条款。
  7.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协商程序。
  8.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9.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10.违反集体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如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对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一方代表的保护措施;保守企业和商业秘密等。
  六、建立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指导、管辖和监督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既是企业和企业职工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分别具有监察或监督权。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同级工会要密切配合,积极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工作。
  1.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对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都负有义不容辞的指导责任。要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和法律咨询,帮助企业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好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
  2.管辖。集体合同的报送管辖和争议处理管辖应当一致,即:由哪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集体合同,发生集体合同争议由哪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协商和处理。具体分工如下:
  (1)省属在沈阳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由省劳动厅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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