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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时,并由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标准文本。企业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九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履行期满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履行期满前30日内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条 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男职工连续工龄满25年、女职工连续工龄满20年,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未满,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任期届满时为止。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 参加本合同签订前集体协商的工会主席和其他职工代表,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得作不利其利益的岗位变动。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哺乳期满时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三章 工资、福利及津贴 第十四条 企业按照按劳分配与同工同酬原则,建立基本工资制度。 企业通过对各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分别确定企业的工资标准和职工工资报酬。 职工个人工资的确定,以职工本人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十六条 企业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月工资报酬。 企业扣克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应当全额向职工支付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七条 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上年度本市企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劳动资源变动状况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等情况,经征求职工意见后,向企业提出本年度调整工资的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在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应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坚持企业行政与工会协商的方式,制定增资方案,决定增资手段和办法。 第十九条 对于计件工资报酬,企业根据工作物等级、劳动定额等因素,合理的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办法,并定期予以修改和公布。 第二十条 企业根据市政府颁布的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线,会同工会制定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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