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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总工会 【颁布日期】:1995-5-11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5]70号 【执行日期】:1995-5-11
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总工会
辽劳字[1995]70号
【字体:  
印发《关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一)在市政府颁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加浮  %。
  (二)最低工资标准是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的实得货币工资。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企业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职工每月实得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提取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工资管理及工资支付等事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福利和文化活动设施。
  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发放各类津贴。
  第二十四条 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企业依照规章制度予以扣罚的,在符合本合同第二十条 规定的基础上,每月扣罚的金额总数不得超过该职工前3个月实得平均工资额的2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企业除应退还乱扣滥罚部分外,并按乱扣滥罚部分10%的金额向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依法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于因生产特点决定,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加班加点的,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每次加班加点均应事先提出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经征得工会同意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依法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三)对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和人身安全或者制度性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休假。
  企业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依法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标准,由企业同工会另行商定,但不得违背下列要求:
  (一)年休假最低不得少于7天,最高不得超过14天。
  (二)职工不得跨年度享受休假。
  国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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