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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九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条 企业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危险物品管理,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工厂安全卫生的规定。 企业施工及施工现场、各类脚手架板、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均应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技术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建立健全粉尘、毒物、物理有害因素的劳动卫生工程设施,并确保有关指标不超过预防医学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企业按规定向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疗养机会及相关费用,每年应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工会依法支持企业进行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安全卫生情况。 第三十三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及时通知工会协助处理,并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六章 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 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企业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为全部在册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支付应当由自己承担的保险费用。 第三十六条 职工出现因工造成职工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退职退休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协助该职工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该职工提供相应待遇。 第七章 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工会与企业双方为加强合作和联系,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一)每月或者每季召开1次联席会议,双方负责人就当月(季)有关的重大事宜和职工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协商。必要时,亦可随时进行协商。 (二)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行政办公会议(包括预备会议),应有工会主席或其授权的代表列席,并听取工会主席(代表)的意见。 (三)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活动,占用当月生产和工作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的,企业应予同意;工会委员会可邀请企业正、副职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企业应依法按时并足额拨交工会经费。 第三十八条 企业依据《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的劳动标准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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