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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总工会 【颁布日期】:1995-5-11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5]70号 【执行日期】:1995-5-11
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总工会
辽劳字[1995]70号
【字体:  
印发《关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局、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
  现将《关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产业和本企业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分别报省劳动厅和总工会。集体合同(试用文本)供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参考。
  附件:1.《关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
  2.《集体合同(试用文本)》
  附件1
  关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
  企业建立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对职工整体和企业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应当先选择一些企业进行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地全面推行。为了保障和促进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485号、486号文件和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1995]4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1.试点企业的条件。试点企业应当基本具备下列3个条件:
  (1)有健全的工会组织并有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
  (2)有健全的企业管理体制和较好的管理基础;
  (3)有明晰的产权关系。
  2.试点企业范围。根据我省企业目前的状况,近期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范围主要为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3.试点企业的确定。省试点企业名单由省劳动厅与省部工会协商批准后报劳动部备案;各市确定的试点企业由市劳动局与市总工会协商批准后,报省劳动厅和省总工会备案。对自发进行试点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也应进行指导、提供咨询和服务,在严格把关的基础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职工和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也应予以登记备案,不能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对违反法律、法规的集体合同则应不予登记,并提出明确的改正意见。
  二、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的原则。包括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两个方面。程序合法是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内容合法是指集体协商的内容和所签订的集体合同的条款规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相抵触。凡是抵触的内容和条款,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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