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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3-24
【法律文号】:辽劳函字[1995]10号 【执行日期】:1995-3-24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函字[1995]10号
【字体:  
关于对省劳动厅原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班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劳动厅1995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会议精神,省劳动厅将不再直接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对原批准的培训班,按如下意见处理:
  一、对于在训的培训班,持有省劳动厅审批的本期招生广告审批表,4月10日前结业的,由省劳动厅职业技能开发处负责审查各培训班的广告审批表原件和学员名单;由省劳动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审查试题;
  二、4月10日以后结业的培训班,省劳动厅将委托培训班所在市劳动局相应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鉴定,由市劳动局核发证书。如需省劳动厅发证,由市劳动局与省劳动厅联系。
  三、对未经省劳动厅批准,擅自刊播广告和招生的培训班,省劳动厅不予考核、发证。
  四、今后社会力量举办各种培训班的审批与管理,一律由当地市劳动局负责。省劳动厅原批准的培训班,可到当地市劳动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五、省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以本行业主要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班,由省劳动厅审批、考核、发证。在外市举办的,由省劳动厅审批,由当地市劳动局管理、考核、发证。需要省劳动厅发证的,由市劳动局与省劳动厅联系。
  六、省劳动厅将在各市选择培训基础好、有固定场所、师资力量强、管理正规的专业培训班,做为社会力量办学示范培训基地和省劳动厅的工作联系点。这些基地主要由各市劳动局管理、考核、发证。如需面向全省招生、需省劳动厅发证的,由市劳动局向省劳动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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