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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3-28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5]51号 【执行日期】:1995-3-28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5]51号
【字体:  
关于继续开展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继续试点的意见》(劳培字[1990]15号)等文件精神,我省自1990年试点以来,已评聘了数百名高级技师,对提高技术工人的社会地位、稳定工人队伍、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使评聘高级技师的试点工作更加规范和完善,结合前段试点工作实际情况,现将继续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有关要求
  高级技师评聘的试点工作,仍按劳动部与有关部(委)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中规定的工种范围。在已开展技师评聘工作的行业和企业中,选择领导重视、经济效益好、企业管理完善的单位继续进行试点。未确定为试点的工种(专业)暂不进行试点。高级技师评聘职数控制在聘任技师总数的10%左右。
  在试点中必须坚持高级技师的任职条件,即:
  1.任技师职务3年以上,并做出突出贡献;
  2.具有本工种(专业)较高的专业知识,并了解和掌握相关工种(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3.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和综合操作技能;
  4.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工种(专业)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
  5.能热心传授技艺、绝活,培养指导技术工人,带领技术工人攻关和技术革新,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
  1.我省的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由省劳动厅综合管理,并负责组织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和有关工种(专业)专家考评组,实施高级技师的评审工作,核发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高级技师的初审和推荐工作。省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高级技师评审工作有统一规定和要求的,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直接申报,其他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申报。
  省劳动厅每年7月组织一次全省高级技师的评审,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劳动行政部门一季度前需将拟评审人员计划报省劳动厅,正式申报时间5月底结束。
  2.列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试点的工种(专业),其高级技师的评审须由省劳动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具有鉴定相应工种(专业)高级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技能鉴定工作。经鉴定合格后,报省劳动厅核准发证。
  3.申报评审高级技师的人员需填写《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一式5份),并附有关材料(学历、现职务等级证明、业务总结、技术革新成果及技术论文等,原件或复印件均可),评审市属企业的高级技师时,凡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的,市可派1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评审委员会。
  三、试点中的有关问题
  1.经评审合格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者,由所在单位聘任,并签订聘任合同。
  2.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所需的补助费、审阅费等收费和支出标准,按省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高级技师的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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