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辽宁省贸易厅 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5-17
【法律文号】:辽贸饮字[1995]62号 【执行日期】:1995-5-17
辽宁省贸易厅 辽宁省劳动厅
辽贸饮字[1995]62号
【字体:  
关于印发《辽宁省饮食服务业评聘高级技师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贸易局(商委)、劳动局:
  自1990年原省商业厅、省劳动厅联合颁布《关于商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以来,各市先后考评了一批工人技师,对促进技术进步稳定职工队伍、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拨和培养饮服待业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促进行业的发展,根据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及省劳动厅《关于继续开展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劳字[1995]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在全省饮食服务行业继续进行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现将《饮食服务业实行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技术性和政策性强,各市贸易局(商委)、劳动局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坚持标准,严格考核,积极稳妥的做好继续试点工作。省贸易厅确定由省商业饮食服务工人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行业管理。省商业饮食服务工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饮食服务公司。
  附件:《辽宁省饮食服务业评聘高级技师实施意见》
  辽宁省饮食服务业评聘高级技师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拨和培养饮食服务行业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根据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省劳动厅《关于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劳字[1995]51号)文件精神,结合省饮食服务行业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聘工种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饮食服务行业高级技师职务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专业中具有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技师中考评、聘任。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
  高级技师的评聘范围,按照1990年原省商业厅、省劳动局颁发的《关于商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和国内贸易部、劳动部1993年颁布的饮食服务职业技能标准、业务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工种范围执行。包括:中式烹调、中式面点、西式烹调、西式面点、餐厅服务、摄影、暗室、整修、着色、洗衣、染色、烫衣、织补、修脚、美发、旅店服务、美容、按摩、彩扩等工种(专业)。
  饮食服务各专业工种高级技师职务的名称,按饮服行业的工种确定,如高级中餐烹调技师、高级摄影技师等。
  二、任职条件
  1.任技师职务3年以上,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享的较高声誉。
  2.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3.具有高超、精湛的技艺,在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技术问题方面成绩显著。
  4.具有培训高级技术工人及组织指导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革新创造的能力。
  5.具有参与企业技术管理和经营管理的能力。
  三、考核内容与重点
  1.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带领能力、工作业绩、劳动态度、职业道德等项,在坚持全面考核的原则下,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和解决实际技术问题能力。
  2.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考核以笔试为主。同时须撰写专业技术论文或专业技术总结,并进行答辩。
  3.工作业绩的考核以定量为主,包括履行技师岗位职责、技术成果、传授技艺等方面的成绩。
  4.操作技能考核以现场操作考核为主,重点是考核高难度技术工艺。
  四、评聘程序
  申报高级技师,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企业推荐,经市贸易局(商委)、劳动局审查同意后,报省商业饮食服务工人考核委员会初审,并统一组织申报,经省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合格者,由省劳动厅核发证书,所在单位进行聘任。
  五、比例限额
  饮食服务行业聘任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应控制在技师总数的10%以内,各地区可根据各单位技术工人密集程度、技术工人素质等不同情况调剂使用。
  六、职务津贴和福利待遇
  1.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开始,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每月50元,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
  2.高级技师是生产操作岗位上的高级技术人才,与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同等的地位和作用,其福利待遇由企业比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确定。
  3.高级技师任职2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4.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业务工作的特殊需要及其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凡调离本工种或因故被解聘的高级技师,不再享受职务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
  5.有关评聘高级技师其他问题,均按技师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安置原杨矿失业人员就业问题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全省开展中英职业资格证书合作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辽宁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辽宁省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