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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8-2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5]118号 【执行日期】:1995-8-2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5]118号
【字体:  
关于颁发《辽宁省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自行培训和自行考核单位资格认证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沈阳铁路局:
  为进一步贯彻劳动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调动企业自培能力的积极性,我厅制定了《辽宁省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自行培训和自行考核单位资格认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自行培训和自行考核单位资格认证办法
  一、为加强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根据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我省境内企业具有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自行培训和自行考核能力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自培单位和自考单位)。
  三、市劳动局组织建立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申请自培和自考单位进行审查,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四、自培单位条件。除必须具备劳动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九条 外,还应具备:
  1.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
  2.自培专业作业人员不少于30人。
  五、自考单位条件。除必须具备劳动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和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外,还应建立考核管理制度。
  六、自培单位职责
  1.承担限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培训;
  2.接受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的业务指导,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
  3.按规定向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报告培训计划和执行情况;
  4.培训考核前须到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提取试题,接受其派员主考,并积极做好配合。
  七、自考单位职责
  自考单位除具有自培单位职责外,还应有下列职责:
  1.承担限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2.接受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委托,承担其他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3.考核命题应在考核前与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协商。
  八、认证
  自培单位或自考单位所在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劳动局考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动局发给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自培单位许可证》或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自考单位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2年,到期由发证单位复审。
  九、自培单位和自考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培训、考核质量。对取得资格后由于放松管理,而不具备其条件的由发证单位取消资格,收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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