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离休干部收入偏低问题的通知》(粤府函〔1998〕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在贯彻执行中要高度重视,把落实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
二、为解决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偏低的问题,我市去年增发了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补助金,使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离休干部离休待遇基本持平,初步建立起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离休干部收入平衡同步增长的保障机制。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去年7月1日、10月1日起分别增加离休金后,月收入又有所增加。各单位对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落实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企业离休人员月收入低于省规定标准线的,应将情况报市委老干部局。
三、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费,要坚决按照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90〕5号文件中关于“在制度规划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应实报实销”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都不能对离休干部的门诊、住院医疗采取费用包干的做法。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费可参照广州市公费医疗中离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加强管理,防止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