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8-4-29
【法律文号】:穗府(1998)39号 【执行日期】:1998-4-29
穗府(1998)39号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解决企业离休干部收入偏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离休干部收入偏低问题的通知》(粤府函〔1998〕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在贯彻执行中要高度重视,把落实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

  二、为解决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偏低的问题,我市去年增发了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补助金,使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离休干部离休待遇基本持平,初步建立起企业离休干部与机关离休干部收入平衡同步增长的保障机制。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去年7月1日、10月1日起分别增加离休金后,月收入又有所增加。各单位对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落实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企业离休人员月收入低于省规定标准线的,应将情况报市委老干部局。

  三、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费,要坚决按照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90〕5号文件中关于“在制度规划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应实报实销”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都不能对离休干部的门诊、住院医疗采取费用包干的做法。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费可参照广州市公费医疗中离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关于改革完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