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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5-11
【法律文号】:辽政发[1995]53号 【执行日期】:1995-5-11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政发[1995]53号
【字体:  
关于丹东市1995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丹东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丹东市1995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丹政[1995]18号文件)收悉。省政府同意你市1995年企业最低工资确定为以下3个标准:
  一、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为每月150元;
  二、元宝区、振兴区、振安区为每月180元;
  三、经国家批准的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为每月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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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相关法规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丹东市1995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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