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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9-7-20
【法律文号】:粤府令第52号 【执行日期】:1999-7-1
粤府令第52号
【字体: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
  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
  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
  度。
  第三条 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城乡居(村)
  民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相结
  合,并实行公平、平等、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在县(含县级市、
  区,下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财政、劳动、统计、物价、工会等部门和有关组织应配合、协助民政部
  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市、县民政部门职责:
  (一)组织调查研究、制定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
  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
  步骤,组织、落实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
  报;
  (二)指导、督促、检查下一级民政部门开展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
  (三)负责管理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称保障资金);
  (四)负责制定本级年度保障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负责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计
  算机网络管理、统计汇总、档案管理;
  (六)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七)负责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
  (八)市、县民政部门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金数额的确定。
  第六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职责:
  (一)配合民政部门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具体的保
  障标准及实施办法;
  (二)负责落实和检查本级保障资金的预算和筹集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
  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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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情况、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安排、《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等督促检查的通知
·关于妥善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广东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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