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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8-15
【法律文号】:辽劳批字[1995]19号 【执行日期】:1995-8-15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批字[1995]19号
【字体:  
关于成立辽宁省劳动保险公司东北输油管理局分公司的复函

  东北输油管理局:
  你局《关于成立辽宁省劳动保险公司东北输油管理局分公司的请示》(东输人教字[1995]172号)收悉。鉴于你局集体企业跨行政区域经营的实际情况,为便于系统内统一政策,统一办法,统一规划,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设立省劳动保险公司东北输油管理局分公司。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该公司实行双重领导,行政上隶属你局,由你局负责组建分公司,业务上接受省劳动保险公司领导,委托经办社会保险业务工作,执行社会保险的统一政策。公司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变动时应征得省劳动保险公司同意。
  二、社会保险业务工作由分公司具体经办,基金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基金提取比例和退休费支付标准按规定执行。调整提取比例须报省劳动厅批准,分公司应按退休费实际支付额的1%提取调剂金,按9%提取积累金,按基金收缴额的3%提取分公司管理服务费及3‰的代办费。另按基金收缴额的1%提取省劳动保险公司管理服务费。调剂金、积累金和上缴省公司的管理费,由银行按月直接划转省劳动保险公司。
  三、分公司收缴的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结余基金按现行规定可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银行定期存款。并建立完善各项财务、会计、统计制度。财务上接受省公司稽查,财务、审计部门的审计。
  四、加强社会保险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职工缴费记录及帐、册、卡等各项手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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