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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3-23
【法律文号】:陕政发[1999]9号 【执行日期】:1999-3-23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政发[1999]9号
【字体: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企业撤销、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破产企业在清算财产时,应按照《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在优先偿付拖欠的职工工资的同时,补足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为原在职职工缴足一年和为退休人员缴足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总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对在门诊就医所需医疗费较高的慢性病和特定治疗项目,也应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每次住院都要设定起付标准,初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一般应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可以依次降低。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统筹基金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大病互助基金或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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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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