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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3-23
【法律文号】:陕政发[1999]9号 【执行日期】:1999-3-23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政发[1999]9号
【字体: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为积极推进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总体规划。
  一、改革的目标.指导思想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1999年年底前,在我省基本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要求,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省情出发,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工作方针,把工作重点放在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上,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我省基本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覆盖范围和基金筹集
  全省范围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地址在城区的乡镇企业,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全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地市级行政区作为统筹单位。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铁路、 电力行业中部分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有关统筹地区和行业后另行制定。
  驻西安的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统筹地区的政策和标准,医疗保险基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单独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全省所有用人单位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其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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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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