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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8-26
【法律文号】:陕劳办发[1999]354号 【执行日期】:1999-8-26
陕西省劳动厅
陕劳办发[1999]354号
【字体: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地市、县(市、区)劳动局:
  省劳动厅已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将国家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为帮助各地市制定好两个《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选定工作,现就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是控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重要手段。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严格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审查,在实行定点中切实引入竞争机制,达到加强和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目的。
  二、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和认定。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办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和认定基础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授予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根据参保职工的选择意向和规定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定协议,按照协议要求承担权利与义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报省劳动厅备案。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对全省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定点药店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申诉。
  三、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物价、医药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严格按照有关奖惩办法进行奖励和处罚。
  四、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要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并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要打破医疗机构大小和行业归属等的限制,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不仅要包括卫生部门主管的医疗机构:不仅要包括综合医院,也要包括中医医院、门诊部、卫生院、医务室和社区医疗机构。设在各单位内及机关大院内的医疗机构,凡符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和条件的,也应列入所在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要使参保人员有广泛的选择余地,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五、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关系到职工的生命安全。为保证参保人员在自主选择定点药店购药时,能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并杜绝药品销售中"以物代药"等不规范行为,在确定定点零售药店时,要严格定点药店的资格和条件,在改革初期,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不宜太多,可先把那些药品品种齐全,供货渠道合法、质量可靠管理规范的药店先确定为定点药店。
  六、铁路、电力系统以及参保单位所管辖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作为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允许该地职工选择就医,以充分发挥这些系统和部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的作用。
  七、为方便参保人员到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就医,凡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和中医医疗机构,均可作为统筹地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对于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结核病防治归口管理实施意见》(陕卫防[1997]180号)的规定,将确诊的结核病患者及时按归口管理要求转诊到结核病防治机构和专科医院进行管理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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