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试行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实施,保障了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规范了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为进一步适应临床需要,在反复听取专家意见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的限制使用内容做适当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 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目录》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限制使用的规定,确保药品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 本通知自2004年月8月1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试行版)》部分药品限制使用内容一览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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