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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山西省劳动厅、财政厅、省总工会(1991)晋劳险字第209号《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遗 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和省劳动厅晋劳险函字(1992)第011号函以及我市贯彻的具 体意见下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一、审批办法 凡已参加我市退休费社会统筹和应参加现尚未参加的国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死亡遗属生活 困难补助费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亡离退休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父母、配偶享受加发补助费 的,统一由市劳动局审批。 国营企业实行行业统筹的单位,由单位申报主管局审批。 国营企业,在职职工死亡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由单位申报主管局审批。 二、所需材料 1单位负责填写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费》;《建国前参 加革命工作死亡离退休人员供养父母、配偶生活困难加发补助费审批表》和《遗属生活困难 补助费领取证》。 2携带手续:死者人事档案;供养直系亲属的户口本;离退休证;死亡通知书。无死亡通 知 书者(指死在家里的),城镇的,由所在单位出据证件;农村的,由所在乡政府出据死亡证明 。 三、时间要求 此项工作的补办时间从七月份开始至今年年底结束,以后即转入正常审批。各单位接通知后 望尽快摸底并来市劳动局保险福利科领取统一印制的"两表一证"(收工本费)。 提高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遗属生活的切身利益,做好这 项工作,不仅体现政府对群众的关怀,也是稳定人心,安定团结的需要。各单位要加强领导 ,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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