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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太原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市总工会 【颁布日期】:1992-8-20
【法律文号】:并劳险〔1992〕114号 【执行日期】:1992-8-20
太原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市总工会
并劳险〔1992〕114号
【字体:  
关于转发省劳动厅、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现将山西省劳动厅、财政厅、省总工会(1991)晋劳险字第209号《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遗 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和省劳动厅晋劳险函字(1992)第011号函以及我市贯彻的具 体意见下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一、审批办法
  凡已参加我市退休费社会统筹和应参加现尚未参加的国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死亡遗属生活 困难补助费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亡离退休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父母、配偶享受加发补助费 的,统一由市劳动局审批。
  国营企业实行行业统筹的单位,由单位申报主管局审批。
  国营企业,在职职工死亡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由单位申报主管局审批。
  二、所需材料
  1单位负责填写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费》;《建国前参 加革命工作死亡离退休人员供养父母、配偶生活困难加发补助费审批表》和《遗属生活困难 补助费领取证》。
  2携带手续:死者人事档案;供养直系亲属的户口本;离退休证;死亡通知书。无死亡通 知 书者(指死在家里的),城镇的,由所在单位出据证件;农村的,由所在乡政府出据死亡证明 。
  三、时间要求
  此项工作的补办时间从七月份开始至今年年底结束,以后即转入正常审批。各单位接通知后 望尽快摸底并来市劳动局保险福利科领取统一印制的"两表一证"(收工本费)。
  提高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遗属生活的切身利益,做好这 项工作,不仅体现政府对群众的关怀,也是稳定人心,安定团结的需要。各单位要加强领导 ,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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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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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开展整治非法劳动用工和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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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2005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转发《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太原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太原市劳动就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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