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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太原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9-3-20
【法律文号】:并劳险发[1999]27号 【执行日期】:1999-3-20
太原市劳动局
并劳险发[1999]27号
【字体:  
关于建立社会保险欠费通报制度的通知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省委[ 1998]6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市政府[1998]104号《太原市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促进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加大回收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巩固我市"两个确保"成果,决定建立社会保险欠费通报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报对象:按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未在社保机构登记、欠缴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金额、欠费时间超过一定期限的单位。
  二、通报内容: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代表姓名,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 险等费的欠费时间及欠缴金额等情况。
  三、通报时间:每月25日-30日。
  四、通报报送 单位:一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证券委和证监会等有关单位;二是省委、省 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省纪检委、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厅、省总工会、省经贸委、省劳动 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企业主管厅(局)主 要负责人;三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市总工会、市经贸委、市外事 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企业主管局(委、办)主要负责 人;四是省市新闻单位;五是企业和职工群众;六是金融机构。
  五、受到通报的欠费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立即补缴和制定补缴计划,尽快缴清欠费。在 规定期限内仍未补缴的,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 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连续三个月受到通报,仍然置若罔闻的企业,按有关 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必要时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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