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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可以按企业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一提取,经济条件不允许的,也可低于这个标准,这项基金主要用于职工医药费、生活困难补助和集体福利等,在费用列支,由企业统筹使用。 二十、集体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应报销医药费和住院费,照发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十一、集体企业职工的口粮标准及劳保用品应与同行业、同工种的国营企业职工同样的待遇。个休劳动者的口粮可按营业执照批准的人数参照上述原则予以补助。 二十二、以安置城镇待业青年为主的集体企业与主办单位在经济上不能混淆,集体单位应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在组织上实行松散灵活的管理。城镇区街集体企业,要行企分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们与主办单位之间是扶持与被扶持、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集体企业不应吃主办单位的"大锅饭",也不允许主办单位无偿平调集体企业的人、财、物。主办单位在开办初期扶持的房屋、设备、资金,要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定期交纳租凭费或作价转让,分期偿还。主办单位已经挪用和平调集集体企业资金、设备和人员的,要限期归还。对坚持不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三、对于那些以办集体企业的名义而在国营企事业单位"混岗"的集体职工,应当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由国营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规划加以扶持,使他们逐步创办起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职工需要使用国营企业的厂房、设备等生产设施的,可以采取交纳租金、作价转让(分期偿还)的办法,使其具有独立的的生产手段。也可以组织起来向国营企业承包任务,实行劳务结算。 二十四、厂办劳动服务公司在安置暂时富余职工时,要和安置城镇待业青年结合起来,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实行统一管理。 二十五、城镇集体企业的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集体企业,要积极筹办职工培训场所,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素质。 二十六、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可从所属基层单位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亏损单位经过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可做为补助机构的经费,也可作为扶持就业经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管理个体经济的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各市、县(区)可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充分发挥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个体经济的领导,要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省政府已在经委内设立发展集体、个体经济办公室。各地、市、县也要确定主管这项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将扶持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个体经济,作为一件大事,切实负责地抓起来。要把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给予积极指导。对于歧视、限制、打击、并吞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个体经济的错误做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肃对待,坚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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