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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4-10-15
【法律文号】:鲁政发[1984]119号 【执行日期】:1984-10-15
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1984]119号
【字体:  
关于做好1984年底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和新老兵转运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府各部门:
  根据"新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10号文《关于1984年度退伍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做好今年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和新老兵转运、供应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老兵的转运、供应工作,要按省政府鲁政发[1982]1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铁路、交通部门和各地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和军人接待转运站要适应新老兵运输改客运的新办法,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完成所分担的任务。
  二、认真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要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4]1号文件精神,紧密结合退伍军人的专业和技术特长,积极扶持他们发展生产,充分发挥他们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农业、商业、供销、物资、农行、科技、民政等有关部门和人武部要结合自己的业务,积极扶持退伍军人发展生产,勤劳致富。
  对无房和严重缺房的退伍义务兵,县、市人民政府每年要从地方财政中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对孤儿单身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要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生活、疾病治疗和婚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各得其所。从今年开始,对原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评为二、三等残废的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经所在地、市安置办公室审查批准,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要继续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妥善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各级劳动、安置部门要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安置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巩固国防,支援军队建设出发,积极承担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所需的劳动指标,由劳动部门及早作出安排。要按照1983年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几个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彻底纠正表现好坏同样分配的做法。
  三、认真做好转业志愿兵的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6号和总参谋部[1983]参务字第243号文件的政策规定。"新兵役法"实施前选改的志愿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退出现役的,应予接收安置。对1983年2月3日国发[1983]16号文件下达以前在外地结婚,并已服满现役或年满35岁的志愿兵,如回原藉确有困难的,可由其爱人户口所在地接收安置。在分配转业志愿兵工作时,应尽量照顾其专业技术对口,以发挥其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对退休军人接收安置和新老兵转运供应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及时、圆满地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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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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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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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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