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局: (84)粮人字第17号文悉。经省府研究,同意执行粮食商业企业业务人员工资标准10-6级的职工,在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中,改按国家机关行政工资标准26-22级执行。属于调资范围的业务人员,可以先靠到行政级,然后再按照行政级差进行升级;企业干部,可以先靠行政级,然后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3]365号文制定的《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草案)》的级差进行升级;执行其他工资标准,现行工资低于相应行政级的,亦按上述原则处理,高于对应行政级的,可在原工资的基础上,增加对应等级的级差。属于"较多增加工资"的人员,较多增加工资的范围和办法,按这资企业调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属于调资范围、现行地工资低于相应的行政级的,可按规定的对应关系,靠到行政级。 抄送各地、市调资办、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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