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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局 【颁布日期】:1984-6-1
【法律文号】:(84)鲁劳薪字第153号 【执行日期】:1984-6-1
山东省劳动局
(84)鲁劳薪字第153号
【字体:  
关于同意执行商业业务人员工资标准10-6级的商业职工升级改按国家机关行政工资标准26-22级执行的批复

  山东省商业厅:
  (84)商人字第95号文悉,经省府研究,同意执行商业业务人员工资标准10~6级的商业职工,在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中,改按国家机关行政工资标准26~22级执行,属于调资范围的业务人员,可以先靠到行政级,然后再按照行政级差进行升级;企业干部,可先靠行政级,然后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3]365号文制定的《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草案)》的级差进行升级;执行其他工资标准,现行工资低于相应行政级的,亦按上述原则处理,高于相应行政级的,可在原工资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等级的级差。属于"较多增加工资",较多增加工资的办法,按这次企业调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属于调资范围、现行工资低于相应的行政级的,亦可按照规定的对应关系,靠到行政级。
  抄送:各地市调资办、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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