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在商业、粮食、供销系统业务人员工资标准氏于相应行政级的问题解决后,执行上述标准的医药、物资、外贸、农机、出版等系统的一些单位,要求参照办理。经省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凡是执行商业、饮食、服务业业务人员和粮食商业企业业务人员工资标准的单位,调整工资后现为10-6级的人员;执行县(市)以下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单位,调整工资后现为7-3级的人员,基本工资低于相应国家机关行政人员26-22级工资标准的,可以靠到相应行政级的工资标准。 二、上述人员中,现行基本工资已等于或高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相应等级工资标准的不再增加工资(包括1977年调整工资期间靠到36元、41元已达到或高于国家机关相应行政等级工资标准的人员)。但按7元增中工资的中专业毕生,如低于同等级执行行政标准的中专毕业生基本工资额的,可以靠到他们的工资额。 三、执行业务级的企业干部,可以将升级前的工资靠到相应行政级的标准上,再加上这资按"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草案)相应级的级差升级增加工资。 四、1984年9月底以前从外单位调到执行商业、粮食、供销业务人员工资标准单位的人员。现行基本工资额低于相应行政级工资标准的,可以靠到行政级的标准;等于或高于相应行政级的标准并已按业务人员工资标准级差增加了工资的,可不再变动。 五、1983年10月1日至1984年9月底调离执行业务人员工资标准单位的,由原单位根据本规定办理增加工资的手续,增加的工资补发到调离的月份。 六、1983年9月底以前已调离执行业务人员工资标准单位的,不再根据本文规定靠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 七、1982年底前离休、退休职工中执行业务级的人员,原基本工资低于相应行政等级标准的,离休人员可以靠到相应行政级的工资标准;退休人员可以按靠标后的工资计算退休费,从1983年10月份起计发。 八、有保留工资的职工,靠标准增加的工资,应冲销保留工资。靠标准增加的工资,从调整工资冲销的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中解决。新增加的工资,1983年10月份起计发。 九、执行业务人员工资标准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是否参照执行,并按原调整工资的审批手续报批。 十、商业、粮食、供销系统执行业务标准的单位,在前段靠行政标准中增加工资的办法与本文不一致的,从今年9月份起改按本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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