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局 【颁布日期】:1984-9-13
【法律文号】:(84)鲁劳薪字第277号 【执行日期】:1984-9-13
山东省劳动局
(84)鲁劳薪字第277号
【字体:  
关于解决执行商业、粮食、供销业务人员工资标准单位中工资额低于相应行政26-22级工资标准的意见

  各地、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在商业、粮食、供销系统业务人员工资标准氏于相应行政级的问题解决后,执行上述标准的医药、物资、外贸、农机、出版等系统的一些单位,要求参照办理。经省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凡是执行商业、饮食、服务业业务人员和粮食商业企业业务人员工资标准的单位,调整工资后现为10-6级的人员;执行县(市)以下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单位,调整工资后现为7-3级的人员,基本工资低于相应国家机关行政人员26-22级工资标准的,可以靠到相应行政级的工资标准。
  二、上述人员中,现行基本工资已等于或高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相应等级工资标准的不再增加工资(包括1977年调整工资期间靠到36元、41元已达到或高于国家机关相应行政等级工资标准的人员)。但按7元增中工资的中专业毕生,如低于同等级执行行政标准的中专毕业生基本工资额的,可以靠到他们的工资额。
  三、执行业务级的企业干部,可以将升级前的工资靠到相应行政级的标准上,再加上这资按"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草案)相应级的级差升级增加工资。
  四、1984年9月底以前从外单位调到执行商业、粮食、供销业务人员工资标准单位的人员。现行基本工资额低于相应行政级工资标准的,可以靠到行政级的标准;等于或高于相应行政级的标准并已按业务人员工资标准级差增加了工资的,可不再变动。
  五、1983年10月1日至1984年9月底调离执行业务人员工资标准单位的,由原单位根据本规定办理增加工资的手续,增加的工资补发到调离的月份。
  六、1983年9月底以前已调离执行业务人员工资标准单位的,不再根据本文规定靠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
  七、1982年底前离休、退休职工中执行业务级的人员,原基本工资低于相应行政等级标准的,离休人员可以靠到相应行政级的工资标准;退休人员可以按靠标后的工资计算退休费,从1983年10月份起计发。
  八、有保留工资的职工,靠标准增加的工资,应冲销保留工资。靠标准增加的工资,从调整工资冲销的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中解决。新增加的工资,1983年10月份起计发。
  九、执行业务人员工资标准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是否参照执行,并按原调整工资的审批手续报批。
  十、商业、粮食、供销系统执行业务标准的单位,在前段靠行政标准中增加工资的办法与本文不一致的,从今年9月份起改按本文的规定执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