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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2]147号文关于《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并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对从工人中吸收的干部定级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望贯彻执行。 一、凡经市人事局批准从工人中吸收转干的人员,定级工资低于行政廿四级或相应工资等级的,可自本文下达之月份起改定行政廿四级或相应工资等级。高于或等于行政廿四级(含相应工资等级)的不动。其中:1981、1982、1983年调资中已由原定行政廿五级(含相应工资等级)升为廿四级的,可将所升的一级视为改定级别。对上述人员中,属于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在改定级别工资额的基础上,再按照这次调资的规定进行升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二、经请示省企业调整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答复: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改革工资制度使用的资金,今年第四季度仍按原规定国家、企业分别负担。使用资金审批表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各开户银行可将批准的调整工资使用资金审批表第4栏数字作为84年第四季度工资总额计划中的调资指标,监督支付。 三、各县、区调资办公室、市有关局(公司)要抓紧做好调资的善后处理工作。自下而上地对调资工作进行总结,于10月15日前报市调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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