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6-8-26
【法律文号】:苏政办发[1996]175号 【执行日期】:1996-8-26
苏政办发[1996]175号
【字体: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职业大学毕业生和电大夜大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五、对往届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并由县以上人事部门办理聘用手续的电大、夜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的毕业生,由所在单位或县以上人事部门填写《电大、夜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生登记表》,于1996年底前报省辖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核认可,并报省人事厅备案,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未就业的毕业生,可到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登记,由上述机构继续推荐或自荐就业。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

  

  根据国发[1995]32号文件的规定,离休人员低于25元,按每月25元增加,退休人员中如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低于20元的,按每月20元增加。
     (五)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构成中津贴部分(活工资)的处理
      按照国发[1995]32号文件的精神,这次适当增加离退休费时,现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费构成中原已计入的津贴部分(活工资),不再随晋升后的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额予以变动。
      三、关于适当调整我省工改人均增资额的问题
    (一)鉴于我省工资改革工作已经结束,根据全省在职人员工改实际人均增资水平的测算结果,决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省工改人均增资额。因此,工改时按我省苏人发[1994]4号文件规定的在职人员工改人均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的人员,还可以按其参加工作年限分别对照本通知附表二的标准,相应提高离退休待遇;并按照我省工改时有关计发工改人均增资额的规定,计入本人离退休费。
    (二)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还可以在附表二的基础上,再按本通知附表三的标准,分别提高退休待遇,并全额计入本人退休费。
    (三)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祥见下表
  祥见下表
  祥见下表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测绘局各级人事部门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度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证据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证据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深入实施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战略工程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