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往届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并由县以上人事部门办理聘用手续的电大、夜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的毕业生,由所在单位或县以上人事部门填写《电大、夜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生登记表》,于1996年底前报省辖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核认可,并报省人事厅备案,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未就业的毕业生,可到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登记,由上述机构继续推荐或自荐就业。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
根据国发[1995]32号文件的规定,离休人员低于25元,按每月25元增加,退休人员中如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低于20元的,按每月20元增加。
(五)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构成中津贴部分(活工资)的处理
按照国发[1995]32号文件的精神,这次适当增加离退休费时,现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费构成中原已计入的津贴部分(活工资),不再随晋升后的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额予以变动。
三、关于适当调整我省工改人均增资额的问题
(一)鉴于我省工资改革工作已经结束,根据全省在职人员工改实际人均增资水平的测算结果,决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省工改人均增资额。因此,工改时按我省苏人发[1994]4号文件规定的在职人员工改人均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的人员,还可以按其参加工作年限分别对照本通知附表二的标准,相应提高离退休待遇;并按照我省工改时有关计发工改人均增资额的规定,计入本人离退休费。
(二)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还可以在附表二的基础上,再按本通知附表三的标准,分别提高退休待遇,并全额计入本人退休费。
(三)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祥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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