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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6-8-26
【法律文号】:苏政办发[1996]175号 【执行日期】:1996-8-26
苏政办发[1996]175号
【字体: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职业大学毕业生和电大夜大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事厅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职业大学毕业生和电大、夜大、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职业大学毕业生和电大夜大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6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6]8号)精神,现对进一步做好我省地方职业大学毕业生和电大、夜大、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地方职业大学毕业生和电大、夜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认真贯彻国办发明电[1996]8号通知精神,做好这部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二、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地方职业大学毕业生和电大、夜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生的就业,要继续贯彻国家不包分配、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就业原则。毕业生可进入人才市场,采取学校推荐或自荐,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办法。这部分毕业生主要面向生源所在地、面向基层、面向中小企业就业,就业后都享受普通高校统配生的同等待遇。
      三、地方职业大学毕业生和电大、夜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凭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考虑到这部分毕业生主要面向生源所在地就业,凡在市、县属单位就业的,报省辖市人事局审批,《报到证》由省人事厅委托各市人事局签发,并报省人事厅备案;在省直单位、省代管的部属单位就业和少数跨市就业的毕业生,报省人事厅审批,《报到证》由省人事厅直接签发。签发《报到证》时,须以省人事厅核定的毕业生名单为依据,严禁对计划外和用成人招生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发放《报到证》。各地公安、粮食部门凭《报到证》办理户口、粮油关系。
      四、截止当年12月31日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学校将其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继续推荐或自荐就业,落实单位后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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