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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局 【颁布日期】:1984-7-13
【法律文号】:(84)鲁劳培字第209号 【执行日期】:1984-7-13
山东省劳动局
(84)鲁劳培字第209号
【字体:  
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定级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劳动局,各大企业,省直各部门:
  为巩固和发展技工教育事业,为"四化"建设培养更多的中级技术工人,调动在各条战线上工作的技工学校毕业生的积极性。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请示省府同意,对技工学校毕业生定级待遇等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望研究执行。
  一、凡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招生纳入国家计划,招收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下同)毕业后由国家统一分配的技术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见习期定为半年,见习期间享受二级工工资待遇,见习期满经考核达到三级以上技术水平的定为三级工;结业生见习期享受一级工工资待遇,见习期满定为二级工。
  二、对已分配工作的往届毕业生(不含结业生和肄业生),现在工资待遇低于三级工的、经考核技术水平达到三级以上者,改定为三级工。
  三、在1981年、1982年和这次工资调整时,已由二级调为三级的,可在三级的基础上再补调一级。
  四、1960年前毕业并参加工作,这次调资前工资在五级及以下的或1966年前毕业并参加工作调资前工资在四级及以下的,这次调资可列入较多增加工资的范围。
  五、凡按上述规定承认的技术工学校毕业生,在评定技术职称,提拔使用上可与同期毕业的中专生同样看待。
  六、技工学校虽与中等专业学校同属中等职业教育,但办学宗旨是培养中级技术工人。因此技工学校毕业生目前仍当工人的,不涉及工作的生新调整。
  现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定级待遇可参照上述规定办法。
  改定等级自1984年7月起执行,调级所增加的工资,自1983年10月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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