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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局 【颁布日期】:1984-8-4
【法律文号】:(84)鲁劳培字第228号 【执行日期】:1984-8-4
山东省劳动局
(84)鲁劳培字第228号
【字体: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定级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地、市、县(区)劳动局,各大企业,省直各部门:
  我局(84)鲁劳培字第209号《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定级待遇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达后,各地在执行上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我们研究,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享受《通知》规定的定级、增加工资待遇的技工学校毕业生(不含半工半读中等技术学校),必须是招收初中毕业生以上文化程度学制二年以上的(1978年后招收入学的,必须是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的)。对学历的认定,应以本人档案原始材料记载为准(如毕业鉴定表、毕业证、派遣手续等)。个别缺乏原始材料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查证。但从《通知》下达后补发的毕业证书无效。
  2、按照《通知》第一、二、三条定级和补调工资的,一律按现任岗位工资标准执行。经过考核,技术达不到三级的,仍定为二级。我局(83)鲁劳培字第193号、(83)鲁劳培字字第84号文有关技工学校优秀毕业生和特殊工种毕业生定级待遇的规定暂停执行。
  3、技工学校根据我局(83)鲁劳培字第169号文规定,招收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在职工人,按照中级技工培养目标和技工学校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学制二年,学习期满,考试合格的,经地、市劳动局审查同意,可发给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其定级工资待遇符合《通知》规定的,可参照办理。
  4、按照《通知》第三条 规定补调一级的工资,从1984年7月起发给。由于个人原因在1981年、1982年和这次企业调资时未调工资,现行工资为二级,并符合《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可必定为三级,但不得补调工资。
  5、技工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后考入电大、职工大学、高等学校干部专修科等,已经毕业取得证书的,其工资待遇按照有关电大,职工大学、干部专修科毕业生工资待遇的规定办理,不能按《通知》执行;正在上学,尚未毕业,现行工资为二级的,可参照第二条 规定,改定为三级。
  6、《通知》第四条 规定的"这次调资",包括1981年1982年和这次企业调资。符合《通知》规定的较多增加工资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已增加一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增加的工资额,应与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级的高级中专毕业生这次较多增加的工资额相同。调资前工资为二级的,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两个级差,不得先定后调。
  7、1958年入学,1961年底前毕业并参加工作,调资前工资在五级及以下的,或1964年入学,1967年底毕业并参加工作,调资前工资在四级及以下的,也可列入较多增加工资的范围,增加工资的办法按上项规定办理。
  8、按照《通知》第三、四条增加的工资,应按规定先冲销其附加工资后再冲销保留工资。
  9、按《通知》第三、四条增加的工资,从现行经费渠道拨付。
  10、定级和改定工资等级的审批程序,按各地、市和各部门现行规定办理。按照《通知》第三、四条增加工资的审批程序:现为干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现为工人的,县(区)属单位,报县(区)劳动局审批,地、市属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劳动局备案。报批和备案用表,参照这次调资规定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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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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