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各市人民政府,省府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于1983年12月13日、1984年8月29日先后转发了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问题的请示》和海关总署《关于提高原九龙关起义人员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的请示》。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精神和我省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1949年11月9日,中国航空公司、中央航空公司(简称两航)2500余名爱国员工在香港宣布起义,12架飞机离港北飞回归。与此同时,留港起义员工同美、蒋和港英当局展开了护产斗争,将大批航空器材、设备、油料抢收运回内地。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总电贺起义成功,并充分肯定了"两航"起义的功绩。三十多年来"两航"起义人员对创建和发展我国民航事业和航空工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对"两航"起义的发起者、组织者、驾机北飞人员、在港护产斗争等有显著功绩的人员,应视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有特殊贡献。他们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提高退休待遇。 1949年10月21日,原国民党九龙关1000余名爱国员工在香港宣布起义,冲破国民党海空封锁钱,将27艘缉私舰艇开回广州,保护了大批关产。解放以后,原九龙关起义人员为祖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贡献。他们退休时,可参照"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问题的规定,提高退休待遇。 二、"两航"起义的发起者、组织者和驾机北飞机组人员,在退休时,其退休费可以提高15%;一般随机人员退休费可提高10%。原九龙关驾船起义回广州的全体人员,退休时可按其贡献大小,退休费分别提高10%-15%。 在起义时参加纠察、护产等工作,确有贡献者,在退休时按其贡献大小,退休费分别提高5%-10%。 三、"两航"起义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人员,应在本通知所附名单的范围内分别确定,不再扩大。此名单只发各地市。省直各部门如有"两航"起义人员需提高退休待遇的,先按干部、工人分别到省人事局、省劳动局核查后再行办理。 四、除本通知第二项所述人员外,还有许多在起义中做过一些有益工作的人员,应肯定他们为革命所做的贡献,但不视为有特殊贡献。 五、在"两航"起义、原九龙关起义的以后的革命或建设中,都作出了特殊贡献的人员可合并考虑提高其退休费,提高的幅度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含已恢复的保留工资)的15%。 六、凡按有特殊贡献办理提高退休费的人员,需附事迹材料,按鲁政发[1984]8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审批。已退休的人员从批准提高之月起执行,以前的差额不再补发。 附:1.中国、中央航空公司1949年11月9日在香港起义发起人、组织者、北飞及护产斗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名单(略) 2.两航起义人员特殊贡献待遇呈报表(略) 3.原九龙关起义人员特殊贡献待遇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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