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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粮食局 【颁布日期】:1984-5-7
【法律文号】:(84)粮人字第20号 【执行日期】:1984-7-1
山东粮食局
(84)粮人字第20号
【字体:  
印发《关于粮食职工退休费实行统筹支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市粮食局:
  省局根据商业部(83)商劳字第22号通知精神,制定了《关于粮食职工退休费实行统筹支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如文
  山东省粮食局
  关于粮食职工退休费实行统筹支付的暂行规定
  (1984年4月)
  (一)总   则
  一、为了解决粮食部门行业之间、企业之间、退休离休职工人数分布不平衡、退休费开支负担不合理、有些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普遍提高企业经营积极性,特根据商业部(83)商劳字第22号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实施范围:包括地、市、县(市、区)粮食局所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和由企业费开支的事业单位(统称统筹企业,下同)不包括县(市、区)以上粮食局国家机关和由行政经费开支的事业单位。
  (二)统筹单位和统筹内容
  三、退休基金统筹单位,地、市直属企业,以地、市粮食局为单位;县(市)属企业,以县(市、区)粮食局为单位;省辖市面上的区、县属企业,可以市粮食局或分别以区、县粮食局为单位(统称统筹单位,下同)。
  四、统筹基金内容:包括退休基金和离休基金。退休基金包括: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取暖补贴、粮价补贴。离休基金包括: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取暖补贴、粮价补贴和洗理费、护理费,离休干部经费。
  五、实行退休费、离休费统筹支付,只是解决合理负担费用问题,退休、离休人员各项费用的发放和政治生活管理以及服务工作,仍由所在单位负责,认真做好。其建房补助费、医药费、生活困难补助费、丧葬费、抚恤费等也由所在单位开支,不作统筹内容。
  (三)统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
  六、建立离休、退休统筹基金制度。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 实施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全民职工集体承包的企业和离店承包的个人),不论职工人数多省或者有无退离休人员,都要按规定上缴退、离休费统筹基金。
  七、统筹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条 规定的实施范围和第三条 统筹内容,根据上年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总额与全年固定职工工资总额,换算一个比例,作为退、离休费统筹基金率。部署所属统筹企业执行。
  八、统筹企业应根据统筹单位规定的基金率,在"营业外支出"或"其他支出"有关项下提退、离休基金上缴统筹单位。统筹单位单列"退、离休费统筹基金"专户,专项开支,不准挪用。如有剩余,可转下年度使用或抵减下年度基金提取数,不足部分下年补提。
  九、统筹企业上缴的退、离休费基金和统筹单位下拨退、离休费用、采取差额交拨办法,即统筹企业提取的退、离休费统筹基金,比本单位实际开支数额的多余部分,,上缴统筹单位,不足部分由统筹单位专项拨款。
  十、统筹基金的上缴和拨付每季度进行一次。统筹企业应将退、离休人员的名单和各项费用数额造册上缴统筹单位审查备案,如有变动随时报告。
  (四)财务管理和监督
  十一、财会部门负责退、离休费统筹基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
  十二、人事劳动部门或工会负责办理退、离休手续,按规定审批各项费用发放标准并监督开支。
  十三、统筹单位要对所属统筹企业的统筹基金的提取、使用等进行指导和检查。
  十四、退、离休基金是用于退休、离休职工个人按期提取、按期支付的专项基金,不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五)其他
  十五、关于退休费移地垫付问题,仍按(73)鲁粮字358号、(79)鲁粮基字第13号文件继续执行。离休费是否也实行移执付办法,以县(市)为单位自行商定。
  十六、粮食部门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可暂不实行统筹支付办法。
  十七、本规定自1984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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