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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局
【颁布日期】:1984-6-19
【法律文号】:[84]鲁劳薪函字第9号
【执行日期】:1984-6-19
山东省劳动局
[84]鲁劳薪函字第9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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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城镇待业青年干临时工的时间计算工令问题的函
临沂地区劳动局:
你区劳动服务公司6月8日来函请示:"关于由劳动服务公司调派的临时工是否计算为工令"的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凡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的劳动服务队(组)中的人员,被调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去干临时工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令。由劳动服务公司介绍城镇待业青年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干临时工,被用工单位正式招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干临时工的时间,可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令;未被招工或被另外单位招工的,其于临时工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令。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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