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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4-20
【法律文号】:浙劳社劳薪[2004]74号 【执行日期】:2004-4-20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劳薪[2004]74号
【字体:  
关于加强计件工资制度管理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非公有制企业的快速发展,计件工资制已逐渐成为企业工资支付的重要方式,对调动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如部分企业和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随意压低计件单价,致使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超时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难以兑现,工时制度得不到落实。为了规范计件工资制度,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计件工资单价的制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计件单价。企业在生产每一批产品前,应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民主协商,通过劳动定额的办法合理确定每道工序(或每件产品)的计件单价,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企业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签订《计件工资单价协议书》(格式可参见附件[略])。企业在生产该产品前应将签订的"计件工资单价协议书"在企业内予以公布,告知每位职工。公布的计件单价,企业不得随意更改。
  区域性经济明显的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组织行业(产业)协会和工会组织,根据劳动特点、劳动强度、劳动环境等多种因素合理地制定生产该类产品的各工种或各道工序的计件单价。制定的计件单价应予公布,以此作为区域内各企业确定计件单价的依据。有条件的市、县应通过劳动标准中介组织,就劳动定员、定额和劳动时间等作出科学的劳动标准。
  从2004年起,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制定范围扩大到县一级。县(县级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有条件的地方,可同时制定计件单价的市场价位。
  二、加强对实行计件工资制企业的工时制度的管理
  因生产特点或生产需要,不能按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来安排工作并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实行计件工资制企业工时制度的管理,指导、督促企业按规定上报工时制度方案,并严格审核。
  三、规范实行计件工资制企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
  实行全日制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劳动者在8小时法定标准日工作时间内所得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除以20.92天的标准。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提供劳动的,企业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在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时,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标准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制,都应当按300%的标准支付其工资。
  四、加大行政监督和劳动监察力度
  各地要重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劳动年检中要将对计件工资的检查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对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严重超时加班加点、不依法发放加班加点工资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的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要按《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督促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严格依法管理。
  附件:计件工资单价协议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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