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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辽宁省档案局 【颁布日期】:1994-7-28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4]113号 【执行日期】:1994-7-28
辽宁省劳动厅辽宁省档案局
辽劳字[1994]113号
【字体:  
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档案局、中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劳动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及省劳动厅、省档案局颁发的《贯彻执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现将《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标准》
  辽宁省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标准
  一、企业职工档案要纳入本企业的档案管理体系,实现科学、系统、标准化管理。已经实行档案综合管理和档案管理升级的企业,要在综合档案管理部门设专人、专库管理;职工档案由企业劳动职能部门管理的,除指定专人、专库(柜)管理外,要接受本企业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业务岗位培训。
  三、建立并认真执行企业职工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补充、查阅、转递、保密、销毁等项规章制度,并纳入厂规厂法。
  四、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要齐全、完整、卷内文件手续齐全。具体要求按国家劳动部"劳力字[1992]33号"文第三章 第九条 执行.
  五、企业职工档案必须使用统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园珠笔、铅笔、红色、纯蓝墨水及复写纸书写,以保证档案的永久保存。档案卷皮、卷盒、目录等必须统一使用省劳动厅、省档案局监制的产品。案卷装订要整齐、清楚、齐全、准确。
  六、职工档案库房要具备防火、防尘、防光、防潮、防高温、防虫等条件,要统一使用铁制装具。
  七、按国家档案局《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要求,对职工档案统一分类编号。
  八、企业职工档案要建立人名索引、人名卡片等检索工具,以方便利用。大中型企业要实现计算机辅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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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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