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劳动局、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一些地区反映,在执行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对椎间盘突出及矽(尘)肺的具体评残标准难以掌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在总结各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专家论证,对椎间盘突出及矽(尘)肺的评残依据、分级标准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Ⅰ椎间盘突出的评残标准(试行) 一、诊断依据 (一)病史:外伤史。 (二)症状: 腰痛伴放射性腿痛 (三)体征: 1.脊柱变型(侧弯、后凸)。 2.腰部活动受限。 3.棘突旁侧压痛(向下肢放散)。 4.神经系统检查; (1)感觉改变; (2)运动改变(肌力减退程度); (3反射减弱或消失。 注:不同部位的椎间盘突出可出现相应的神经系统体征。 (四)影像学:需有X光片、CT片或MPI片证实。 二评残分级 五级:椎间盘突出有椎管狭窄表现,合并有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变或后凸畸形者。 六级:中央型腰间盘突出有椎管狭窄表现,伴有轻度二便障碍并双下肢综合级力4级。 七级:椎间盘突出症有椎管狭窄,单足综合肌力3级。 八级:椎间盘突出症,有症状及体征,单足肌力4级者。 九级:椎间盘突出症,有症状及体征肌力正常者。 十级:椎间盘突出症具有一般症状,但无阳性体征。或有一定体征但无症状者。(均需有影像学证实) 注:椎间盘突症手术后,有上述表现者亦按上述标准评残定级。 对中央性腰间盘突出症,有手术禁忌症状,如:重度二便障碍及截瘫者按泌尿及神经科标准综合评残定级。 三、评残要求 1.椎间盘突出症无固定的医疗终结期,何时评残单位可根据其医疗情况上报。 2.椎间盘突出的评残,每两年复鉴一次,如病情有突变可提前。 3.椎间盘突出评残后应需继续治疗。 4.椎间盘突出的评残,必需由骨科专家评定(必要时需请神经科医生参加)。 5.评残时必需提供影像学检查材料。 Ⅱ矽(尘)肺的评残标准(试行) 一、评残的分级及依据 一级:1.矽(尘)肺Ⅲ期合并活动肺结核。 2.矽(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或呼吸困难4级。 二级:1.矽(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矽(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或呼吸困难4级。 三级:1.矽(尘)肺Ⅲ期,肺功能正常或轻度损伤。 2.矽(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矽(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肺结核。 四级:矽(尘)肺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者。 五级:1.矽(尘)肺Ⅱ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或呼吸困难2级。 2.矽(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六级:矽(尘)肺Ⅱ期,呼吸功能正常。 注:矽(尘)肺Ⅰ期,既往已诊断定级为代偿功能乙者。复鉴肺功能轻度损伤者。 八级:矽(肺)肺一期,肺功能正常或轻度损伤。 二评残要求 (一)评残时必需提供职业病院的诊断书,历次的X光片,近期的呼吸功能检查材料。 (二)矽(尘)肺的评残必需聘请职业病的矽肺专职医生评定。 (三)评残必需依据X光片确定矽肺的分期与有无合并结核之改变。及依据呼吸功能检查确定呼吸功能损害度。两个缺一不可。 (四)呼吸功能损害的诊断做肺功能检查确有困难者,可以依呼吸困难检查为依据。但必需由两位医生同时参加判定。 (五)矽(尘)肺的评残每1~2年复鉴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