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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4-1-8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4]3号 【执行日期】:1994-1-8
辽宁省劳动厅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
辽劳字[1994]3号
【字体:  
关于椎间盘突出与矽(尘)肺的评残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一些地区反映,在执行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对椎间盘突出及矽(尘)肺的具体评残标准难以掌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在总结各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专家论证,对椎间盘突出及矽(尘)肺的评残依据、分级标准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Ⅰ椎间盘突出的评残标准(试行)
  一、诊断依据
  (一)病史:外伤史。
  (二)症状:
  腰痛伴放射性腿痛
  (三)体征:
  1.脊柱变型(侧弯、后凸)。
  2.腰部活动受限。
  3.棘突旁侧压痛(向下肢放散)。
  4.神经系统检查;
  (1)感觉改变;
  (2)运动改变(肌力减退程度);
  (3反射减弱或消失。
  注:不同部位的椎间盘突出可出现相应的神经系统体征。
  (四)影像学:需有X光片、CT片或MPI片证实。
  二评残分级
  五级:椎间盘突出有椎管狭窄表现,合并有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变或后凸畸形者。
  六级:中央型腰间盘突出有椎管狭窄表现,伴有轻度二便障碍并双下肢综合级力4级。
  七级:椎间盘突出症有椎管狭窄,单足综合肌力3级。
  八级:椎间盘突出症,有症状及体征,单足肌力4级者。
  九级:椎间盘突出症,有症状及体征肌力正常者。
  十级:椎间盘突出症具有一般症状,但无阳性体征。或有一定体征但无症状者。(均需有影像学证实)
  注:椎间盘突症手术后,有上述表现者亦按上述标准评残定级。
  对中央性腰间盘突出症,有手术禁忌症状,如:重度二便障碍及截瘫者按泌尿及神经科标准综合评残定级。
  三、评残要求
  1.椎间盘突出症无固定的医疗终结期,何时评残单位可根据其医疗情况上报。
  2.椎间盘突出的评残,每两年复鉴一次,如病情有突变可提前。
  3.椎间盘突出评残后应需继续治疗。
  4.椎间盘突出的评残,必需由骨科专家评定(必要时需请神经科医生参加)。
  5.评残时必需提供影像学检查材料。
  Ⅱ矽(尘)肺的评残标准(试行)
  一、评残的分级及依据
  一级:1.矽(尘)肺Ⅲ期合并活动肺结核。
  2.矽(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或呼吸困难4级。
  二级:1.矽(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矽(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或呼吸困难4级。
  三级:1.矽(尘)肺Ⅲ期,肺功能正常或轻度损伤。
  2.矽(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矽(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肺结核。
  四级:矽(尘)肺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者。
  五级:1.矽(尘)肺Ⅱ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或呼吸困难2级。
  2.矽(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六级:矽(尘)肺Ⅱ期,呼吸功能正常。
  注:矽(尘)肺Ⅰ期,既往已诊断定级为代偿功能乙者。复鉴肺功能轻度损伤者。
  八级:矽(肺)肺一期,肺功能正常或轻度损伤。
  二评残要求
  (一)评残时必需提供职业病院的诊断书,历次的X光片,近期的呼吸功能检查材料。
  (二)矽(尘)肺的评残必需聘请职业病的矽肺专职医生评定。
  (三)评残必需依据X光片确定矽肺的分期与有无合并结核之改变。及依据呼吸功能检查确定呼吸功能损害度。两个缺一不可。
  (四)呼吸功能损害的诊断做肺功能检查确有困难者,可以依呼吸困难检查为依据。但必需由两位医生同时参加判定。
  (五)矽(尘)肺的评残每1~2年复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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