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保证省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政发[1993]34号)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在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时,对按老办法计发职工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作如下规定: 一、1993年底以前,对职工基本工资实行冻结的市,以各市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基本工资为基数; 二、1993年底以前,职工基本工资没有实行冻结的市,1993年度以后(含1993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工资正常升级不再审批。企业内部晋级工资不作为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三、对1992年以前(含1992年度)正常升级工资3%奖励晋级工资、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所增加的半级工资,进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四、1993年底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仍按辽劳(险)字[1992]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1977年及其以后,凡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其退休时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仍低于按老办法(1993年底前劳动行政部门承认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养老金数额时,继续予以补齐。 经济效益较好,职工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应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记入职工个人帐户,职工退休后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办法计发这部分退休费。
|